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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任)、爭端解決(適用範圍、國際條約、仲裁程序之要件、申請、同意、

                           任命、利益迴避、撤銷、透明度、舉證責任、釋義、專家報告、判決、


                           判決之執行、費用、上訴機制、外交途徑)、締約國間爭端解決(爭端解

                           決機制)、例外(一般例外、安全利益)、最後條款(與其他協定之關

                           係、拒絕授予利益、諮商、修正、執行、期間與終止),該範本全文可自

                           印度財政部網址下載:www.finmin.nic.in/reports/ModelTexIndia_ BIT.pdf。

                                印度新修訂之投資條約要點如下:

                           1、政府之定義僅限聯邦政府(central government)及州政府(state


                                government),其餘各級政府機關之行為或措施不適用本協定。

                           2、限縮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之適用範圍,如排除各州政府自

                                行訂定之法規及措施、基於公益性質提供之財務協助等。

                           3、採取狹義之投資者(investor)定義,須在地主國境內進行真正且實


                                質之商業營運方得適用。

                           4、稅務、智財權之強制授權、政府採購、企業之商業合約、企業與州

                                政府之協定等爭議不適用本協定。

                           5、除非基於公共利益(public purpose)、完備之法定程序、合理之財務

                                補償,地主國不得任意徵收或將投資者之資產予以國有化。


                           6、投資人須負擔預防貪腐、揭露資訊、遵守地主國法律、完稅之義

                                務,且須證明已善盡相關規定義務後始得提出爭端仲裁。

                           7、爭端雙方於尋求國際仲裁機制救濟前,應先採行地主國之行政及司

                                法救濟管道。

                                2018年12月18日「臺印度雙邊投資協定(BIA)」由我駐印度代表處


                           田中光大使及印度臺北協會史達仁會長完成簽署,並已於2019年2月14日

                           正式生效實施,新版臺印度BIA將提供臺商更完善的投資保障,有助增進

                           雙邊經貿投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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