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斯里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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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斯里蘭卡於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電子簽證(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zation,


                  ETA),我國人赴斯里蘭卡從事短期旅遊、觀光、探親/訪友、醫療、體育/藝術/文

                  化活動、商務、國際會議、短期受訓或過境等活動者,皆需事先取得簽證。以觀光

                  (Tourist)、商業(Business)及轉機(Transit)名義前往斯里蘭卡旅客可事先登入

                  該國電子簽證網(http://www.eta.gov.lk/)申辦相關類別簽證,費用約40美元,任何

                  國家國民12歲以下兒童免費,並備妥入境斯國後起算效期超過6個月之護照、來回


                  機票、及足供旅途之資金證明以及與旅行目的相關之資料,以供相關單位查驗。


                  二、聘用外籍員工



                       依據斯里蘭卡移民部門(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規定,欲赴斯國工作者

                  需申請工作簽證,不得先以以電子商務或旅遊簽證方式進入。申請者須由在斯國雇


                  主代為先向斯國移民部門申請入境簽證(Entry Visa),由移民部通知斯國各駐外使

                  領館後核發Entry Visa,並於入境後向移民部門申請轉發工作簽證(Employment

                  Visa)。

                       斯國移民部門網址:(http://www.immigrationlank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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