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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澳洲居留權取得方式主要有:商業移民(business)、技術移民(skill)、結婚

                  移民(spouse、partner及fiancé)、依親移民(family)、難民或庇護移民(refugee or

                  humanitarian)。

                       商業移民(business):分為業主(business owner)、資深管理人(senior

                  executive)、投資(investor)及企業人才(business talent)等四大類。業主類移民


                  限原持有澳業主(business owner)簽證之人士,並提出至少2年在澳經營成功之證

                  明,並在原業主簽證仍有效期內在澳境內遞交長期居留申請書。

                       企業資深管理人簽證持有人如能提出至少2年在澳經營成功之證明,即可在澳

                  境內遞補長期居留申請書;若申請人有州政府或特區政府資助,則可享有較低審核

                  門檻。


                       投資簽證申請人必須未滿45歲、具有企業經營實務經驗、豐富的個人及企業資

                  產、在澳境內有足夠的投資額,及具備商用英文能力。在獲得投資者臨時簽證後,

                  持有人必須在簽證效期內(4年),不間斷投資澳政府所指定的投資項目,即有權遞

                  交長期居留申請書。


                       企業人才簽證申請人必須未滿55歲、擁有豐富的企業資產、成功的商場實務經

                  驗、獲澳政府或特區政府贊助或保證,及未來在澳繼續經營企業。

                       技術移民(skill):申請人需未滿45歲、符合澳政府要求之知識及技能

                  (Skilled Occupation List,SOL)、良好英文能力、相關工作經驗、或在澳求學2年


                  以上之新畢業生,技能並需經由Australian Skills Recognition Information(AS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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