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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環境簡介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德州並無限制外人投資法令,主要投資法令均為鼓勵投資之獎勵措施,相關內
容詳見投資獎勵措施說明。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決定投資提出申請前,應先確定擬設立的公司型態與登記公司名稱,因公司型
態與未來公司營運、稅率、股東個人之權利義務等關係密切。德州公司有下列數種
型態:(一)獨資(Sole Proprietorship)、(二)普通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
(三)公司(Corporation)、(四)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五)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六)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外國和外州公司在德州從事商業活動(transact business)必須先申請營業許可
證(Certificate of Authority)。德州法令並沒有具體定義說明何謂從事商業活動,惟
商業組織法令(BOC, Business Organization Code)第9.251節列出15類不屬於從事
商業活動(transact business)的項目。一般來說,一家外國機構若在德州設立辦事
處,或僱用員工,或追求公司 的設立目的,就是從事商業活動( transact
business)。如果不能確定是否需要申請註冊,請向法律顧問諮詢。外國公司取得營
業許可證(Certificate of Authority)後,即享有本州公司同等待遇,可登記為德州
公司。
登記為德州公司或申請營業許可證均向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辦公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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