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多明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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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九)職業訓練
資方每月需繳納員工月薪之1%予國家職業訓練局。
(十)年終獎金
雇主需於每年12月20日前,加發1個月獎金。該獎金以不得超過5個月
之基本工資為原則。服務未滿1年者按在職日數比例核發。
(十一) 外籍工人及管理人員人數
不得超過員工總數的20%。
(十二) 員工福利
多國勞工法規定,公司每年須於會計年度結算前90天至120天之間將
其淨利10%分配予員工。凡服務未滿3年之員工,所分配數不得超過其45
天薪水;服務滿3年以上者,則不得超過60天薪水。下列廠商不適用本
法:
1、加工區內廠商。
2、最初營運3年之農、林、工及礦業公司。
3、從事農業廠商且資本額不超過100萬貝索者。
(十三) 工會組織及協調
多明尼加工會組織可分為「公司工會」及「產業工會」。「公司工
會」乃由一特定公司內之員工所組成,一旦員工離開該公司即脫離工
會;「產業工會」則由某一特定產業之工人組成。勞方所組之工會不得
少於20人,相同產業之雇主亦可組成工會,惟不得少於3家公司。
多國製造業組成之工會影響力不大,勞資間之大規模糾紛較少,示威
活動大多為醫師、護士、教師及運輸同業組成之工會,要求多政府調薪
及調升客運費用為其主要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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