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匈牙利
        P. 66
     匈牙利投資環境簡介
                           Act No. LXI. of 2007)及2013年民法(Act V of 2013 on the Civil Code)為
                           最新相關規定。根據規定,投資人可直接在匈牙利設立公司,不須取得
                           特別核准。公司發起人可為自然人或法人(本國人或外國人)。外國投資
                           人在匈牙利設立之公司可分為以下4種型態:
                           1、一般合夥(Kkt.)(general partnership):與我國無限公司型態類
                                似,係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並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
                                公司。
                           2、有限合夥(Bt.)(limited partnership):與我國的兩合公司型態類
                                似,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則就其
                                出資額對公司負有限責任之公司;最低設立資本額為1福林。
                           3、有限責任公司(Kft.)(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與我國的有限公
                                司型態類似,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
                                責任之公司;最低設立資本額為300萬福林。
                           4、未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Zrt.)(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與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相同。未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須由一位以
                                上股東所組織,最低設立資本額為500萬福林;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
                                司須由二位以上股東所組織,最低設立資本額為2,000萬福林。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自民法
                                自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公開發行股份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不得經由登記設立。可由未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透過特
                                殊程序轉換為公開發行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公司的註冊資本至少
                                應為2,000萬福林。
                                合夥公司(不論無限或有限)之無限責任股東須負無限清償責任,且
                           不具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負有限清償責任,
                    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