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斯洛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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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時內設立,不要求資本額,其股東會議及文件亦可以電子化進行,經法院許可,亦
可以通過將資產和債務轉讓給指定的股東來進行解散,而無需清算程序。
三、投資相關機關
斯國為吸引外人投資,促進經貿發展,於2001年10月在經濟部下成立斯洛伐克
投資暨貿易發展局(Slovak Investment and Trade Development Agency, SARIO),
主導爭取外人前來投資的相關策略與措施,並為處理外人前來斯國投資的單一窗
口。
該局設有局長及副局長各一名,直屬經濟部部長督導,其下並設有三個部門,
其一為外人直接投資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Section),其二為對外貿易組
( Foreign Trade Section ),其三為歐盟發展基金組( EU Structural Funds
Section)。每組設置組長及副組長各乙名。其中外人直接投資組負責協助外人前來
考察投資環境,協助聯絡尋找投資設廠地點,協助外人申請歐盟建設基金以及進行
投資相關之後續協調聯絡工作。
為加速外人前來斯國投資之作業流程,該局在斯國全境設有六個分局,職司該
局與地方政府之協調工作。另為擴大爭取日本產業前來斯國投資,該局於2003年與
日本海外投資局(Japanese Overseas Investment)簽訂合作協定,主動提供協助處
理日本高科技公司就相關投資斯國所可能涉及之事宜進行事前評估及蒐集資訊。
四、投資獎勵措施
根據《區域投資援助法》(2018),斯國政府將全國依失業率高低分為西部、
中部及東部等三大區塊,投資失業率較高地區,所獲補助亦高;從事投資業別技術
密集度愈大,可獲補助亦多。其中,西部地區〈包括Trnava、Trenčín及Nitra等三個
自治區〉可適用之投資補助最高額度(maximum intensity of investment assistance)
上限達投資總額之30%,中部及東部地區〈包括Banská Bystrica、Žilina〉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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