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奧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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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 曾經具有奧地利國籍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EWR)國籍者;
⊙ 有合法居留的外國人的新生子女,但申請須在該子女出生後6個月
之內提出;
⊙ 有權免簽證入境的外國人,但必須在免簽證的有效期內;
⊙ 申請研究工作之人員居留(Aufenthaltsbewilligung-Forscher)的外
國人及其家屬。
2、延簽申請(Verlaengerungsantrag):
⊙ 申請人已在奧地利境內居留,須向居住地的主管機關申請;
⊙ 及時申請延簽,指現有居留到期後最遲6個月之內;
⊙ 提出延簽申請後,主管機關可在護照上做一次性簽註證明,簽註
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簽註證明的目的係使該外國人短期出國後,
有權返回奧地利;
⊙ 只要提交延簽申請,該外國人就有權留在奧地利(暫時有效,直
到簽證主管部門做出相應決定為止);
⊙ 如現有居留過期6個月以後才提出延簽申請;主管部門則將該申請
視為第一次申請處理;
⊙ 如果申請人不止一次遲於6個月才提出延簽申請,則必須接受處
罰。
3、奧地利境內審理及核發簽證之主管機關:
延簽的審理及核發由各地方政府負責。維也納係由市政府所屬的
MA35主政(維也納23個區各設有分處),其他各邦則由各地方
(區)政府有關部門(Landeshauptmann-Bezirksverwaltung)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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