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奧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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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  曾經具有奧地利國籍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EWR)國籍者;

                                ⊙  有合法居留的外國人的新生子女,但申請須在該子女出生後6個月

                                    之內提出;

                                ⊙  有權免簽證入境的外國人,但必須在免簽證的有效期內;


                                ⊙  申請研究工作之人員居留(Aufenthaltsbewilligung-Forscher)的外

                                    國人及其家屬。

                           2、延簽申請(Verlaengerungsantrag):

                                ⊙  申請人已在奧地利境內居留,須向居住地的主管機關申請;


                                ⊙  及時申請延簽,指現有居留到期後最遲6個月之內;

                                ⊙  提出延簽申請後,主管機關可在護照上做一次性簽註證明,簽註

                                    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簽註證明的目的係使該外國人短期出國後,

                                    有權返回奧地利;


                                ⊙  只要提交延簽申請,該外國人就有權留在奧地利(暫時有效,直

                                    到簽證主管部門做出相應決定為止);

                                ⊙  如現有居留過期6個月以後才提出延簽申請;主管部門則將該申請

                                    視為第一次申請處理;

                                ⊙  如果申請人不止一次遲於6個月才提出延簽申請,則必須接受處


                                    罰。

                           3、奧地利境內審理及核發簽證之主管機關:

                                     延簽的審理及核發由各地方政府負責。維也納係由市政府所屬的

                                MA35主政(維也納23個區各設有分處),其他各邦則由各地方

                                (區)政府有關部門(Landeshauptmann-Bezirksverwaltung)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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