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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分類                                        投資條件

                  2.  新萬金計畫地區開發商(「新萬金計


                      畫推動及扶持特別法」第8條之地區

                      開發商)

                  濟州投資振興地區開發商(「濟州特別 投資金額為1,000萬美元以上,或外資

                  自治道設置國際自由城市特別法」第 投資比例50%以上且開發總費用為1億

                  217條之濟州投資振興地區開發商)                           美元以上者


                  「外商投資促進法」第18條第1款第1項 製造業: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

                  規定之外商投資地區(園區型)入駐企 物流業:投資500萬美元以上

                  業

                  「企業城市開發特別法」第2-2條之入 製造業: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

                  駐企業                                         物流業:投資500萬美元以上


                                                              研發:投資200萬美元以上

                  「企業城市開發特別法」第2-2條之企 投資金額為3,000萬美元以上,或外資

                  業城市開發商                                      投資比例50%以上且開發總費用為5億


                                                              美元以上者

                  「經濟自由區指定及營運特別法」第10 製造業: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

                  條之其他稅收減免不可避免之事業                             物流業:投資500萬美元以上




                            3、地方稅(購置稅及財產稅)減免:外國投資企業為經營租稅減免業

                                而取得、擁有財產之購置稅及財產稅,自開始營業日起3至5年期

                                間,減免財產應繳稅額乘以外商投資比例之100%,其後2年減免

                                50%。

                            4、關稅減免:取得新發行股票且申報為外國投資企業者,為直接用於


                                減免法人稅或所得稅之業務而引進之資本財,如符合「稅收特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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