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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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發放臨時營業許可。獲得許可的9家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澳大利亞澳新銀行、

                  泰國盤古銀行、馬來西亞馬來亞銀行、日本東京三菱UFJ銀行、日本瑞穗銀行、日


                  本三井住友銀行、新加坡華僑銀行和新加坡大華銀行。這是緬甸50餘年來首次允許

                  外國銀行在境內開設全資分行。根據緬甸央行公告,臨時營業許可有效期為12個

                  月,要求銀行在此期間做好營業準備,確保自營業首日起即可開展全部銀行業務,

                  並保證嚴格遵守央行各項規定。銀行在達到上述標準後將獲發正式營業許可。每家

                  外國銀行獲准在一處地點開設一家分支機搆經營對公司業務,並可向外商投資企業


                  和本地銀行貸款。此外,外國銀行還可通過本地銀行向緬國內企業貸款,或與本地

                  銀行聯合發放銀團貸款。緬甸央行目前暫不允許外國銀行從事零售銀行業務;每家

                  外國銀行須繳納至少7,500萬美元資本金,其中部分金額將被鎖定,不允許全部撤

                  出緬甸。

                       緬甸國有銀行與私營銀行在全國各地開設的分行累計有1,500多家,人口與分


                  行比例為10萬人:3.41家。目前緬甸共有32家銀行。此外,在緬開設的外國銀行代

                  表處還有45家。

                       目前緬甸銀行之ATM提款機數量仍有限,信用卡尚未發行,交易仍以現金為

                  主,惟伴隨著金融業者的進駐,保險及網路金融服務也開始逐步推動,ATM系統

                  快速布建,未來仍有很大成長空間,此外,才推動二年的MPU卡(記帳卡)用戶


                  也隨著ATM及POS機快速成長,目前已超過200多萬用戶。

                       緬甸現行之金融法規定,外國投資人可在當地銀行開戶,可向當地銀行借貸緬

                  幣但不可借貸外幣;付給外國放款人之利息要繳預扣稅15%。



                  三、匯兌



                    (一)緬甸投資法對外匯移轉之規定:

                           1、外國投資者得移轉下列與投資有關之資金:

                              (1)符合緬甸中央銀行關於資本帳戶(capital account)規範之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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