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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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金;

                              (2)收益、資本利得、股息、權利金、版權費、授權金、技術協助及


                                    管理費、及其他與本法任何投資有之利益分享及經常收入
                                    (current income);


                              (3)對該投資或其財產整體或部分出售或清算所得資金;

                              (4)依契約,含借款契約,所支付之款項;

                              (5)投資糾紛解決之裁定數額;

                              (6)因投資或徵收所獲之補償及其他款項;


                              (7)於境內依法僱傭之外籍人士之薪資及酬勞。

                           2、移轉或收取貸款,應依緬甸中央銀行所定規範為之併取得緬甸中央

                                銀行核准。

                           3、緬甸國民投資者依本法所為之投資,關於以下資金,得自由及時移


                                轉:

                              (1)權利金、授權金、技術協助及管理費及需向境外機構支付之利

                                    息。

                              (2)依契約,含借款契約及保險索償,所支付之款項。

                              (3)因紛爭解決所生款項,包含判決、仲裁決定或者按契約緬甸國民


                                    投資者應支付之款項。

                           4、資金移轉,應依稅法就該其移轉所涉金額,完納繳稅義務後為之。

                           5、於依所得稅法完納繳稅義務後,持合法工作准證在緬甸工作之外籍

                                人士,得經緬甸境內有權從事外匯業務之銀行免除任何扣除向境外匯

                                款。


                           6、外國投資者資金移轉時,該款項屬「外匯管理法」之資本帳戶或經

                                常帳戶,得以外匯中得自由流通之貨幣,經緬甸境內有權從事外匯業

                                務之銀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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