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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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企業要僱用勞工可填表請市鎮勞工辦公室(Township Labor Office)協助,或

                  自行找仲介或刊登徵人廣告。僱妥員工後必須向該勞工辦公室登記。


                       可以解僱勞工的理由包括:偷竊、貪污、傷害他人、違反工作紀律、未經許可

                  進入禁止區域、賭博、喝醉、有意毀損機械產品、造成騷亂、無故缺席超過3天

                  等。

                       企業因關廠等理由遣散勞工,必須依勞工服務年資長短發給資遣費:勞工服務

                  未滿6個月,無資遣費,勞工服務滿6個月至1年者,發給0.5個月薪資;服務滿1至2


                  年者,發給1個月薪資;服務滿2至3年者,發給1.5個月薪資;服務滿3至4年者,發

                  給3個月薪資;服務滿4至6年者,發給4個月薪資;服務滿6至8年者,發給5個月薪

                  資;服務滿8至10年者,發給6個月薪資;服務滿10至20年者,發給8個月薪資;服

                  務滿20至25年者,發給10個月薪資;服務滿25年以上,發給13個月薪資。

                       雇主要預扣雇員薪資所得稅。凡在會計年度居留緬甸合計超過183天之個人,


                  屬緬甸居住者。緬甸居住者需就全球來源之所得課稅。非居住者只需就緬甸來源之

                  所得課稅。於一年度內薪資所得最高480萬緬幣不課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從所

                  總額中:

                    (一)扣除所得總額20%。

                    (二)配偶減免100萬緬幣。


                    (三)子女減免每人50萬緬幣。

                    (四)父母減免(須共同生活)100萬緬幣。

                    (五)扣除社保費(每月薪資上限300,000緬元之2%)。

                    (六)扣除人壽保險費(納稅人於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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