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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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臺商可列為考慮。

                                另緬甸長期以來對外資從事貿易行為進行管制,近年為吸引外資及活


                           絡市場,始逐步放寬,如2013年1月宣布(Notification 1/2013),允許緬外

                           合資企業經營大型超市、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 2017 年 6 月宣布

                           (Notification 36/2017),開放外人獨資可從事化肥、種子、農藥、醫療器

                           材、建築材料等5類商品之貿易。復再於2017年11月宣布(Notification

                           55/2017),允許緬外合資企業得從事農業機械之貿易。2018年5月9日發布


                           2018年25號通告(Notification 25/2018),宣布允許外資企業及合資企業在

                           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於緬甸從事「貿易行為」(Trading),即經營批發及

                           零售業。

                                我商亦可考慮集資來緬甸經營批發及零售業,另前述開放外資獨資之

                           5類商品亦為緬甸市場相當需要之產品,或可作為在緬設廠時考慮生產之


                           產品。另依2016年公寓法,海外公司及個人已可投資公寓發展項目,不

                           過仍規定土地僅限緬甸國民所有,海外發展商必須與當地土地所有者合

                           作,並事先得到緬甸投資委員會批准,目前許多細節尚未釐清,隨新公

                           司法實施,緬人公司外人已可持股35%,此不失為未來進軍緬甸地產開發

                           時之考慮。

                    (二)可供引進技術合作項目或可在當地技術合作項目


                                緬甸目前經濟發展階段仍為低度開發國家,尚未具備足多之資本與技

                           術,惟相當希望引入資金及技術,尤其現階段所需之農業種子、栽植與

                           海外行銷協助,另養殖及畜牧業亦為大力發展項目,目前已有臺商與緬

                           方進行合作,我商亦可參考前述可投資項目及產業別,尋求可靠合作夥


                           伴,協力進入緬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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