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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八)第十章劃定投資類別

                           投資包含以下:

                           1、產業;


                           2、動產、不動產及相關財產權益、現金、質權、抵押權及留置權、機

                                械、設備、零件、及相關器械;

                           3、公司之股權、股票及公司債;

                           4、依現行法所享有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門技術、發明、工業設計、

                                及商標;


                           5、債權及依契約具有財產價值之履行義務;

                           6、依契約之權利,包含總包合同、營造、管理、生產、及利潤分成契

                                約;及

                           7、依法令或契約授與之可轉讓權利,包含自然資源之勘探、勘查、及


                                開採權。

                           下列投資為禁止類:

                           1、可能為國家帶來危險或有毒廢棄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2、除為研究及發展目的之投資外,可能帶來尚在境外處於試驗階段或

                                未取得使用、種植及栽種核准之技術、藥物、及動植物之產業或投資


                                活動;

                           3、可能影響國內民族地方傳統文化及習俗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4、危及公眾之投資活動;

                           5、可能對環境及生態系統帶來重大損害之產業或投資活動;及

                           6、依據現行法律禁止之製造產品或提供服務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下列投資為限制類:

                           1、僅政府有權從事之投資活動;

                           2、限制外國投資者從事之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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