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馬來西亞
P. 89

勞  工







                           率由雇主按雇員月薪最少提撥12%、員工負擔月薪之11%。非馬來西亞籍

                           國民的雇員可豁免繳納,但也可選擇加入,由雇主每月繳納5馬幣,受僱

                           者自己提撥月薪的11%。馬國政府於2016年1月28日宣布,自2016年3月1


                           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員工公積金繳納率可由11%降低為8%,惟員

                           工仍可選擇繳納11%。至雇主繳納率惟持不變。

                    (三)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機構(SOCSO)依據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實施工傷保


                           險計畫與失能養老金計畫,凡月薪在3,000馬幣以下之員工,強制雇主需

                           為其投保(一但加保,即使薪資超過3,000馬幣,仍續受保,惟保費計算

                           最高以月薪3,000馬幣為準),惟該法僅涵蓋馬國國民及永久居民。

                           1、工傷保險計畫-由雇主按雇員月薪的1.25%繳納,就員工因工作受傷

                                而造成的傷殘或死亡,提供現金及醫療保障。


                           2、失能養老金計畫-按雇員月薪的1%繳納,由雇主及雇員平均分攤,

                                就年齡未達55歲的雇員,因任何原因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提

                                供保障。

                    (四)1952年勞工賠償法

                                該法強制雇主為員工投保,另該法的附屬法--2005年外籍工人賠償計


                           畫(保險)條例,亦規定僱用外籍工人的雇主,須向此條例指定的保險

                           公司投保,俾為在工作時間內外所造成的意外傷害,提供賠償。

                    (五)1994年職業安全與衛生法

                                1994年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規定雇主、雇員、自營業者以及機器與材料

                           的設計者、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的一般職責。雇主須儘可能在實際


                           的情況下保障為其工作者的衛生、安全與福利,特別是提供及維護一個

                           安全的工廠作業制度。諸如僱用40人以上的雇主,須在工作地點設立一

                           個安全與衛生小組,其主要任務係檢討有關確保工廠工作人員的安全與




                                                                                                  81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