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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清單』,並在『獎勵投資行業及領域清單』中確定特別獎勵投資行

                                業及領域。

                    (五)申請適用投資優惠之手續(第17條)


                                依據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對象、投資主張核准函(若有)、投資

                            登記證明書(若有)及其他相關法規,投資者應自行確定可享受之投資

                            優惠,並向稅務機關、財政機關、海關機關及其他與每項投資優惠相關

                            之權責機關辦理享受投資優惠之手續。

                    (六)投資協助的形式(第18條)


                            1、投資協助的各種形式包括:

                              (1)協助開發投資案範圍內外之技術基礎設施及社會基礎設施;

                              (2)協助培訓及發展人力資源;

                              (3)信貸協助;


                              (4)協助取得生產經營用地;協助依照政府機關之決定遷移生產、

                                    經營地點;

                              (5)提供科學、技術、技術移轉之協助;

                              (6)協助開發市場,並提供資訊;

                              (7)提供研發協助。


                            2、根據各不同階段之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方向及國家預算平衡能力,政

                                府詳細規定本條第1項所列之投資協助形式,俾適用於高科技企

                                業、科學技術企業、科技組織、投資農業及農村企業、投資教育業

                                與宣導法令資訊的企業,以及其他對象。

                    (七)協助開發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園區及經濟區之基礎設施(第19


                            條)

                            1、根據政府依法律規定頃決定或核准之規劃,各部會、部級機關及省

                                級人委會制定投資開發計畫,並規劃建設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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