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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一)證券法(Security Act):證券業監管的州法律,規定在該州提供或出售的


                           證券的註冊以及在該州出售證券的交易商和推銷員的註冊,禁止欺詐行

                           為,並規定行政、民事和刑事的制裁。

                    (二)投資顧問法(Investment Advisers Act):提供投資建議的顧問和代表,禁

                           止欺詐行為,並規定違反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

                    (三)商品法(Commodities Act):規定商品和其銷售的監管法規,以及違反的


                           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

                    (四)運動員代理法(Athlete Agents Act):規定註冊為運動員代理人的法律責

                           任。

                    (五)州內眾籌法(NC PACES Act):如果證券的提供或出售是根據特定準則進

                           行的,則可以豁免註冊。另禁止城市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收取使用權費用。


                    (六)環保政策法(Environmental Policy Act):規定環保標準及違反制裁。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投資申請程序及審核流程與美國企業相同,欲設公司者,宜委託律師或會計師

                  事務所代辦公司登記設立程序。


                    (一)向州務卿辦公室提出申請營業執照。

                    (二)州務卿辦公室通知「公司所得及特許稅務處」新公司獲准成立。

                    (三)外國公司成立後,向州務卿申請營業許可,或申請免核發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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