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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及移民規定



                       條約商人(E-1簽證)或條約投資人(E-2簽證)。美國移民暨國籍法提供了非


                  移民簽證種類給和美國簽有通商及通航條約國家的國民,到美國從事實質貿易,包

                  括服務或技術上的貿易,並且該貿易主要是介於美國及該條約國之間;或到美國開

                  發及運作其所投資的企業;或正要投資一筆相當數量的資金到美國。

                       申請人如果要申請E-1條約商人或E-2條約投資人簽證,在各方面需符合嚴格的

                  條件,如:申請人的國籍、申請公司的國籍、公司的大小、營業性質、貿易方向,


                  以及申請人在此公司的職務等。此類申請人常會委託律師代為處理E簽證所有事項

                  的申請。如果條件符合文件也準備齊全,您可以預約到美國在臺協會的面談時間。

                  查詢E簽證的進一步資料,請電美國在臺協會2162-2000轉分機2026。

                       美國移民局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創業者發放入境許可(Parole),即在美

                  國臨時居留許可(temporary permission),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創業者在美合法逗


                  留和工作以便啟動或擴展其公司業務的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移民局可以使用其發

                  放入境許可(Parole)的權力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允許那些符合條件的外

                  國創業者在美國停留和工作,前提是這些創業者能夠證明其在美的逗留將具有創造

                  快速商業增長和增加就業的潛力(potential)從而為美國提供重大公共福利

                  (significant public benefit)。規定已於2017年7月17日開始生效,符合條件的外國創


                  業者將被授予可以長達30個月的首期臨時逗留期,如移民局認為創業者符合條件,

                  還可以再申請長達30個月的延期,但總期限仍然是5年。每個新成立的公司(start-

                  up entity)可以有最多3名符合條件的創業者獲得臨時逗留權,外加其配偶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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