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美國
P. 79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及移民規定



                       條約商人(E-1簽證)或條約投資人(E-2簽證)。美國移民暨國籍法提供了非


                  移民簽證種類給和美國簽有通商及通航條約國家的國民,到美國從事實質貿易,包

                  括服務或技術上的貿易,並且該貿易主要是介於美國及該條約國之間;或到美國開

                  發及運作其所投資的企業;或正要投資一筆相當數量的資金到美國。

                       申請人如果要申請E-1條約商人或E-2條約投資人簽證,在各方面需符合嚴格的

                  條件,如:申請人的國籍、申請公司的國籍、公司的大小、營業性質、貿易方向,


                  以及申請人在此公司的職務等。此類申請人常會委託律師代為處理E簽證所有事項

                  的申請。如果條件符合文件也準備齊全,您可以預約到美國在臺協會的面談時間。

                  查詢E簽證的進一步資料,請電美國在臺協會2162-2000轉分機2026。



                  二、聘用外籍員工



                       公司聘用外籍員工可為員工在移民局申請H-1B簽證,該簽證每年限額為65,000

                  名,近年來每年申請人數皆超過名額限制,因此採隨機抽取方式,被抽中的外國專

                  業人員可以從10月1日開始的會計年度中遞交申請證件。H-1B簽證允許具有學士以

                  上學位和特殊技能的外國人為美國公司工作六年。該計畫還為在美國大學獲得高等

                  學位的外國人額外提供了20,000個簽證。


                       許多美國的高科技公司要求國會增加引進外國技術人才的簽證名額,微軟公司

                  (Microsoft Corp.)董事長比爾•蓋茨(Bill Gates)在國會作證時警告,如不能獲

                  得優秀的人才,美國正面臨著喪失科技競爭優勢的風險。然而,迄今國會未通過移




                                                                                                  69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