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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美國於2012年10月2日宣布臺灣加入免簽證計畫(以下簡稱VWP)。根據該計

                  畫,臺灣護照持有人符合資格及條件者,即可赴美從事觀光或商務達90天,無需簽

                  證。旅客欲以VWP入境美國,須先透過ESTA)取得授權許可,並於旅行前符合所

                  有相關資格條件,惟停留天數不得延長,VWP旅客在美期間亦不得改變身分,例

                  如變更為學生簽證。若需停留超過90天,則仍需向美國在臺協會申請觀光簽證。


                       移民簽證是發給想要永久居留美國的人(即「綠卡」持有人)。根據美國法

                  律,移民簽證通常是保留給美國公民或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者的近親,或應聘至美

                  國從事目前在美國相關技術人才不足的工作。

                       非移民簽證是發給打算入境美國做短暫停留並在停留期滿後離開美國的人。美

                  國法律對非移民簽證訂有不同的分類,包括觀光、商務、短期應聘、留學、過境、


                  投資、受訓、或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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