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多明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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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尼加投資環境簡介






                           耐勞及敬業精神,仍有待加強,其生產力約僅及我國工人一半。

                    (四)多國政府之文官制度較不嚴謹,人事更迭頻繁,政策制定缺乏規劃和連


                           貫性,行政效率不高,各單位常協調不夠,且組織權責劃分不清,極易
                           相互牽制,導致投資人無所遵循。


                    (五)法令繁瑣,投資人短期內難以全部瞭解,且多國法治觀念較為淡薄,法

                           令規章適用程度及範圍標準不一致,有特殊管道及關係者,較能方便行

                           事。


                    (六)多國一般人民所得不豐,失業率高,加上進口稅捐及銀行利率均偏高,

                           造成一般民眾實質所得偏低、購買力不強,市場胃納有限。

                    (七)多國工業不發達,上下游產業配合不足,我在多投資廠商所需之部分原

                           料常需自臺灣進口,方能確保優良品質,運輸及關稅等成本因而增加。

                    (八)多國雖已自2001年7月開始適用世貿組織關稅估價協定,惟海關估價制度


                           仍未健全,海關人員作業常無標準可循,同樣產品不同時間、不同人員

                           估算結果不同,且海關高估情形嚴重,造成進口商無法掌握進口成本。

                    (九)多國雖擁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法,但事實上政府單位並未認真執行,亦無

                           足夠人力、物力配合。

                    (十)多國勞工部及移民局對聘請國外員工之工作許可證及工作(居留)證等


                           之規定嚴格,手續繁複,加上承辦官員素質不一,效率不彰,影響我投

                           資廠商權益。

                  (十一) 我國廠商反應與多商之代理權合約屆期後仍無法自動解約。經查多國法

                           律規定,即使代理合約訂有有效期限,並註明經雙方同意後可結束合

                           約,惟除非有正當理由,授權方不得認定屆期後即可自動終止合約。我


                           商與多商簽訂代理合約時,除效期條條款外,須訂有詳細銷售數量或金

                           額等規定,倘代理商於指定期間內未達成上述約定(即所謂之正當理

                           由)時,得訴請終止代理合約,否則須與代理商協調談判,尋求解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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