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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及優惠獎勵措施



                    (一)禁止外人從事行業


                                有毒、危險或具放射性廢棄物之生產、危害公眾健康及環境之活動、

                           與國防及國家安全有直接關聯物品之生產(經行政部門核准者例外)。

                    (二)16-95號外人投資法

                                多國政府於1995年12月18日由總統明令公布實施16-95號外人投資

                           法,該法精神在於其「非歧視待遇」,規定不論是多國投資人或外國投


                           資人皆可享有相同的權利及義務。凡獲多國政府核准之外人投資事業,

                           可自由匯出其資本及利潤,本措施雖非強制性,但為該部對外人投資情

                           況有即時掌握,盼所有投資人均能辦理此項手續。

                    (三)8-90號加工出口區發展獎勵法

                           在加工出口區設廠投資優惠措施如下:


                           1、免付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期為15年至20年不等,視地區而

                                定,首都及聖地牙哥為15年。

                           2、機器設備原料、零配件免付關稅及附加稅。

                           3、20%之生產成品得課徵關稅後,轉為內銷。

                           4、不受外匯管制限制。


                                世界貿易組織「津貼及補償措施委員會」於2007年7月13日宣布,同

                           意延長多國在內19個國家加工出口區之優惠措施至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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