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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為引進外資,尼國政府特於1991年實施第127號法令外人投資法,並於

                      2000 年時改訂為第344號法令「外人投資促進法」(Ley  de  Promoción  de


                      Inversiones Extranjeras),保障外人投資權利,其要項如下:

                    (一)外人投資享有國民待遇,只要是合法而不危及國家安全及公共衛生,廠商

                           投資之行業並無特別之限制。

                    (二)外人投資比例及外人所占股份比例亦無限制。


                    (三)投資之資本、淨利、股利可完全匯出,公司稅在投資時確定後不再因利潤

                           之增加而調整。外匯自由兌換。

                    (四)尼國政府依據對外洽簽之條約及協定降低非商業風險及避免雙重課稅,尼

                           國政府與外人投資之爭議均可提交國際仲裁。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尼國對外人設立公司採國民待遇,對經營型態可採合夥或公司組織,一般

                      外國人多採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ónima)型態經營,可選擇設立新公司

                      或開設分公司兩種途徑。

                           設立新公司,除銀行及金融機構外,並無資本額限制,但最少要有2名股


                      東(商法第202條),公司開始營運後6個月,股東數必須增至3名以上,否則任

                      一股東可要求解散公司(商法第270條)。

                           尼國工商部為便利外人投資申請,特會同外交部領務司、中央銀行、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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