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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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五、投資限制




                       英國未有外國投資法,對外國投資者視同本國公司對待,惟在部分領域,基於
                  國防或產業安全理由規範,如英國產業法第13條(Section 13 of the UK Industry Act


                  1975),政府認為外國併購投資行為對英國造成重大損害時,可停止該交易。另針

                  對國有產業私有化時,英國政府在數家國有公司擁有特殊股份(gloden shares),

                  其中以國防及電力為主,倘有併購該等公司時,政府認為有損重大利益時,得停止

                  該併購投資行為。


                       購買英國銀行股權超過10%,購買人需經英國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及

                  Prudential Relulation Authority認定具有經營銀行之資格。

                       此外,英國自2022年1月起實施「國家安全和投資法案」(The National Security

                  and Investment Act),為英國20年來最大幅度國安制度革新,將加強政府調查及干


                  預潛在外國投資案件之權力。

                       政府可對企業和投資者從事可能損害國家安全併購案時進行干預,並可在交易

                  案上附加條件,或在必要時廢除。該法案將授予政府5年追訴權,可重新審查起初

                  未被通知但可能對國安造成危害的併購案。較敏感部門併購案需要獲政府批准才可

                  完成,包括:先進材料、進階機器人、人工智慧、核電、通訊、電腦硬體、政府主


                  要供應商、密碼身分認證、數據基礎建設、國防、能源、和平與戰時兩用科技、量

                  子技術、衛星與太空科技、緊急服務供應商、合成生物學、交通運輸等17項類別。


                  六、投資主管機關或有關服務單位



                       英國商業及貿易部為中央政府推動吸引投資工作的專責機構。下轄組織架構係


                  以產業別(sectors)及市場別(markets)作劃分,依產業之重要性擇定重點拓銷國

                  家,據以推動招商引資工作。

                       推動對內的投資工作,除交由英國駐外單位推動外,商業及貿易部亦選擇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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