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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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環       境







                  七、政府採購及相關規定




                    (一)適用政府採購協定的範圍:適用機關包括法國的中央政府(17個部會),

                           地方政府35,357個(包括海外129個),國營企業,以及隸屬各政府管轄之

                           機構,如學校,醫療,文化單位,研究機關等等。

                    (二)門檻金額(不含稅)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其他國營事業


                               貨品            144,000 €          221,000 €         443,000 €

                               服務            144,000 €          221,000 €         443,000 €

                               工程                             5,548,000 €


                    (三)排除項目(Ordonnance N° 2015-899, Ch. II, Section 1, Article 14 , 15,

                           16):(1)招標者享有獨占權者;(2)其目標為取得或租賃土地或現有建

                           築物,或對這些財產的其他權利;(3)公共市場中服務項下:未取得研


                           發成果完整所有權,或未全數財務擔負研發計畫費用;(4)公共市場中

                           服務項下涉及仲裁及和解;(5)必須依照一項國際協議的程序(包括與

                           駐紮軍隊相關的行政安排)而簽訂的公共市場;(6)鐵道及地鐵之旅客

                           運輸;(7)和紙幣發行,購買,出售或股權轉讓有關,或中央銀行提供

                           之服務等等;(8)無論是否和發行,買賣,或不動產價值轉讓,或其他


                           金融工具有關之借貸合約;(9)公共市場由一個組織或非營利協會取

                           得:(a)火災和救援之服務公共市場;(b)民間保護(Protection civile)

                           之公共服務市場;(c)核能安全之服務公共市場;(d)除有獨占權之病患

                           運送服務之外的救護車之公共服務市場;(10)下列法律公共服務市場:

                           由公證人負責之文件檢驗及認證;(11)要求恪守秘密之公共市場;(12)


                           必須遵守一由(a)國際協議制定之程序,包括一歐盟國與其他第三國之

                           間涉及工程,財物及服務之行政安排,以共同完成或經營之計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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