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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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投資環境簡介
三、政治環境
屬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目前君主為2013年4月30日繼承碧翠絲女王(Queen
Beatrix)即位的William Alexander國王,君主為國家象徵性元首,依法不具實權,
亦不對議會負責。該國政治體制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行政上設中央、省、地方3級政府,中央政府設有責任內閣,內閣總理是掌有
實權的全國行政首長,下轄內閣各部會負責推動全國性的行政事務,部會總數因內
閣而異,目前設有12個部會。中央政府以下設有12個省,各省有省政府掌管社會、
文化、環境、能源等事務,省以下設地方政府掌管交通、住宅、社會服務、健康照
護等事務。中央會撥經費供省及地方推動業務,省及地方亦可依法徵收稅賦以充實
財源。
立法方面,中央設有國會參院及眾院,參院75名議員由12個省議會議員間接投
票選出,任期4年,不能發動或修訂法案,但可對眾院通過的法案行使同意權;以
下3項選舉均由全國18歲以上的選民直選選出:(1)眾院150名議員,可發動及修訂
法案,原則上每4年改選一次,但內閣解散時亦需改選。眾院議員的當選採政黨比
例制,由於政黨僅需獲得總投票數的0.67%即可取得一席,造成荷蘭傳統上政黨林
立,一直未曾有單一政黨取得過半數的絕對優勢來執政,而是各政黨透過協商組成
聯合政府。(2)各省省議會議員,每4年改選一次。(3)地方議會議員,每4年改選
一次。
司法的組織層級可分為1個最高法院、4個高等法院、11個地方法院、3個行政
法院,每一個地方法院下可設有最多5個的次地方法院,以掌理全國的刑事、民
事、稅法案件。法庭不採陪審制度,法官為受君主任命的終身職,但通常於70歲退
休。次地方法院掌理訴訟標的在2萬5,000歐元以上的民法案件及較輕微的刑法案
件,每案件僅有一名法官審理,民眾可不經僱用律師自行訴訟。最高法院由41名法
官組成,包括1名主席6名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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