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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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投資環境簡介








                  三、政治環境



                       屬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目前君主為2013年4月30日繼承碧翠絲女王(Queen


                  Beatrix)即位的William Alexander國王,君主為國家象徵性元首,依法不具實權,

                  亦不對議會負責。該國政治體制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行政上設中央、省、地方3級政府,中央政府設有責任內閣,內閣總理是掌有

                  實權的全國行政首長,下轄內閣各部會負責推動全國性的行政事務,部會總數因內


                  閣而異,目前設有12個部會。中央政府以下設有12個省,各省有省政府掌管社會、

                  文化、環境、能源等事務,省以下設地方政府掌管交通、住宅、社會服務、健康照

                  護等事務。中央會撥經費供省及地方推動業務,省及地方亦可依法徵收稅賦以充實

                  財源。

                       立法方面,中央設有國會參院及眾院,參院75名議員由12個省議會議員間接投


                  票選出,任期4年,不能發動或修訂法案,但可對眾院通過的法案行使同意權;以

                  下3項選舉均由全國18歲以上的選民直選選出:(1)眾院150名議員,可發動及修訂

                  法案,原則上每4年改選一次,但內閣解散時亦需改選。眾院議員的當選採政黨比

                  例制,由於政黨僅需獲得總投票數的0.67%即可取得一席,造成荷蘭傳統上政黨林

                  立,一直未曾有單一政黨取得過半數的絕對優勢來執政,而是各政黨透過協商組成


                  聯合政府。(2)各省省議會議員,每4年改選一次。(3)地方議會議員,每4年改選

                  一次。

                       司法的組織層級可分為1個最高法院、4個高等法院、11個地方法院、3個行政

                  法院,每一個地方法院下可設有最多5個的次地方法院,以掌理全國的刑事、民

                  事、稅法案件。法庭不採陪審制度,法官為受君主任命的終身職,但通常於70歲退


                  休。次地方法院掌理訴訟標的在2萬5,000歐元以上的民法案件及較輕微的刑法案

                  件,每案件僅有一名法官審理,民眾可不經僱用律師自行訴訟。最高法院由41名法

                  官組成,包括1名主席6名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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