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丹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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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丹麥的企業環境相當自由。以中小企業為經濟的主力,員工人數少於250人的

                  小型企業僱用了全國6成以上的勞工。勞工的素質及工資水準均高。進口多屬原料

                  及半製品,再加工為高度專門性產品。主要的貿易伙伴為德國、瑞典、美國、荷蘭


                  等。目前丹麥僅有哥本哈根為自由港,無自由貿易區,但有保稅倉庫。此外,歐盟

                  於2020年3月25日發布指導方針,旨在籲請歐盟各會員國設立外人投資審查機制,

                  避免特定國家趁疫情期間在歐盟會員國流行之際,大量併購歐盟境內公司,特別係

                  生技、健康、醫藥研究及影響歐盟整體安全之基礎建設等行業。丹麥之外人投資審

                  查法受疫情影響延至2021年5月4日才經國會通過,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法令並追


                  溯規範7月1日前簽訂之外人投資案及相關合資及營運服務合約,除非前述投資案或

                  合資及營運服務案可於2021年9月1日前落實。法令要點如下:

                    (一)外人投資特定敏感行業之事先核准機制:所有特定敏感行業之外人投資

                           案,不論直接或間接擁有丹商10%或以上之股票、投票權或其他類似控制

                           權,則必須事先獲得丹麥商業局(Danish Business Authority)之審核通


                           過,前述審核程序約60個工作天。此外,非屬EU/EFTA之投資人及位於

                           EU/EFTA境內受外資控制之企業投資人,倘欲與特定行業之丹商簽署合

                           資、服務或營運等特別金融協議(Special financial agreement),亦須先向

                           丹麥商業局申請。倘外資對特定丹商之擁有權分別達到超過20%、三分之

                           一、50%、三分之二及100%等門檻時,亦須事先取得丹麥商業局之核


                           准;此外,倘外資之所有權結構改變亦須事先取得核准,例如「中」資

                           投資之丹麥企業後來為日商所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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