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丹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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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個人所得稅


                           丹麥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分為下列幾類:

                           1、丹麥居民須繳個人所得稅。

                           2、在丹麥設立登記的公司須繳公司所得稅。

                           3、外國人民及公司須負擔部分的租稅義務。

                           4、受丹麥遺囑監管法院管理的死者所遺不動產。


                                基本上在丹麥本國及國外所取得的全部所得均要課稅。應稅所得等於

                           總所得扣減可扣除的費用。個人的資本利得採分離課稅,公司的資本利

                           得則須合併申報。為避免所得遭雙重課稅,丹麥和包括我國在內之大多

                           數國家簽有協定,對於未簽約的國家,則允許將外國已課的所得稅抵

                           繳。所有的雇主包括有限公司和外國的分支機構在支付薪水、工資及其


                           他類似的所得時,要先預扣所得稅並將代扣的稅款交給稅捐機關。雇主

                           代扣所得稅的數額係根據稅捐機關發給受僱人課稅憑證上所記載的資料

                           而定。

                                丹麥個人所得稅率組成項目主要包括國稅(State tax,分為基本稅率

                           12.09%與最高稅率15%)、地方稅(Municipal tax)、勞動市場稅(Labor


                           market contribution)、教會稅(Church tax)及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等,平均基本稅率約為36.5%,累進最高約可達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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