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丹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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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外國人如欲在丹麥居留及工作,超過3個月以上,須向丹麥移民暨整合部所屬


                  國際僱用暨整合局(Danish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Recruitment and Integration)提

                  出居留及工作申請。惟獲邀赴丹之科學家和學者、參加重大活動的藝術家、在丹麥

                  沒有經營公司的外國商人、受僱負責設備維修、諮詢及指導之外國技術人員、外國

                  人僱用的傭人、職業運動員及教練,在丹麥連續工作不超過3個月,則可以在沒有

                  工作許可下工作,惟必須擁有入境丹麥的簽證。


                       根據規定,申請者應在入境以前提出申請,如果申請者在入境後才提出工作和

                  居留許可之申請,丹麥主管機關有權拒絕受理。因審核時間長,在預定抵達丹麥日

                  之2至3個月前提出申請較為妥適,向原籍地之丹麥大使館或辦事處提出相關申請文

                  件,由其轉交丹麥主管機關辦理。而海外申請者,則向其已合法居住滿3個月國家

                  之丹麥大使館提出申請。倘當地未有丹麥大使館,則改向代辦丹麥簽證業務之申根


                  會員國提出申請。

                       我國人民向丹麥駐臺商務辦事處申請,申請前先至該辦事處網站https://um.dk/

                  en/travel-and-residence/how-to-apply-for-a-residence-permit,下載相關申請文件,填

                  寫後送該處辦理。

                       此外,在丹麥工作之外國人不會自動獲得攜帶眷屬來丹居住之權利,必須另行


                  申請。而獲得在丹麥3年或以上之外國工作人員,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得獲得在丹麥

                  的居留權,且在丹麥居留期間得在丹麥就業。

                       至延長居留及工作許可,應在居留許可到期3個月前,最遲到期1個月前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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