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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第柒章  勞工








                  一、勞工素質及結構



                       丹麥勞工素質高,效率也高。勞工人數約298萬,其中142萬為女性。大部分的


                  工人及上班族都加入各行業工會,各行業工會再組成總工會。另雇主也有聯盟組

                  織,勞資雙方每隔一年  議定工資上漲幅度及工作條件等。無法達成協議時則訴諸

                  政府仲裁。

                       丹麥勞動薪資原則上係由勞資雙方協商訂定,並無最低薪資之規定,根據該國

                  產業工會(Handel Kontor)之資料顯示,丹麥勞工的起薪依工作性質不同,約為每


                  月約3,185美元至6,654美元不等。


                  二、勞工法規



                       雇主解僱員工須事先通知。通常受僱時間愈長,須愈早事先通知,例如受僱期

                  未滿6個月者,無須事先通知,受僱期達6個月到9年者,事前通知期為14天至70天


                  不等。工人在法律上未受不解僱的保障,但是雇工超過20人的公司在大量裁員時,

                  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其它相關規定如下:

                    (一)僱用超過35人之公司,勞工可派代表參加公司董事會議。

                    (二)每週之工時為37小時,超過以加班費計。

                    (三)解僱員工須視任職期間長短給予3至6個月之通知,惟員工如有重大過失,


                           不在此限。

                    (四)員工每年都可享受五週帶薪之休假,休假津貼為上年度年薪的1%。

                    (五)雇主不得因員工患病或懷孕而解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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