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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芬蘭並未針對外資特別訂定投資法令,所有與投資有關之法令對於國內外廠商

                  均一體適用。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凡非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國家之居民者,均於須

                           在芬蘭專利及商業登記局(Finnish Patent and Registration Office, PRH)登


                           記並申請營業許可。芬蘭公司型態分為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獨資之非正式公司型態(private trader);亦可透過合夥方式

                           經營企業,分為一般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與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外商設立公司僅可設立有限公司,創立人數可為1人或2人以

                           上,自然人或法人不拘,惟總經理及至少1名董事須為芬蘭永久居民或在


                           歐洲經濟區(EEA)擁有居所,則無需獲取PRH許可,否則應向PRH申請

                           許可。PRH網址為:

                            https://www.prh.fi/en/kaupparekisteri/ulkomaalaisluvat.html

                    (二)經營銀行、保險、醫療、藥局、保全、旅行社、房地產、車輛檢驗、採礦

                           等行業,必須申請特殊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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