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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投資環境簡介







                              (4)有助地區發展之新建觀光設施。

                                     所獲核准之補助須用於支付:

                              (1)執行投資案所需之公共建設。

                              (2)設備財,不包括外部運輸。


                              (3)可行性研究。

                                     所適用之投資計畫須為能創造就業之新設事業、原有投資事業

                                之擴大、新增或現代化。所需條件為:


                              (1)須為屬歐盟地區策略補助方案所定義之區域經濟發展計畫所涵

                                    蓋的適用產業範圍,且投資案須位於適用投資補助之地區。計

                                    畫案須技術可行、經濟可行、財務可行。

                              (2)自有資金至少為投資額30%。

                              (3)地區獎勵之申請應在投資案開始執行前。


                                     獎勵的措施包含有補助金、優惠貸款、若干年度員工社保費之

                                減免。投資案須向投資案所在地之自治區政府提送制式計畫案之各

                                項文件,自治區政府將依據法律規定之要件審核,並於8個月內以

                                決定適用之獎勵措施及金額。審核要件包含:總投資額、創造就業

                                人數、對地區發展之貢獻、所創造的價值、使用新科技的程度以及


                                投資案所座落地區等。獎勵補助視投資進度而採分期撥給或一次撥

                                給。所獲核准之獎勵倘達法律所定之獎勵上限則不得再申請其他種

                                獎勵,未達上限者則可再申請其他政府層級所給予的獎勵。

                            2、自治區政府及地方性政府補助

                                     自治區政府所提供投資獎勵的對象須是創造就業的新設事業、


                                原事業之擴大/現代化及技術創新,受獎勵之產業包含農、林、漁、

                                工藝、服務業、加工業、旅遊業、文化、工業設計、電子資訊、再

                                生/環境能源等。獎勵措施包含補助、優惠貸款、諮詢顧問、訓練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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