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匈牙利
P. 44

匈牙利投資環境簡介







                           Act No. LXI. of 2007)及2013年民法(Act V of 2013 on the Civil Code)為

                           最新相關規定。根據規定,投資人可直接在匈牙利設立公司,不須取得


                           特別核准。公司發起人可為自然人或法人(本國人或外國人)。外國投資
                           人在匈牙利設立之公司可分為以下4種型態:


                           1、一般合夥(Kkt.)(general partnership):與我國無限公司型態類

                                似,係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並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

                                公司。


                           2、有限合夥(Bt.)(limited partnership):與我國的兩合公司型態類

                                似,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則就其

                                出資額對公司負有限責任之公司;最低設立資本額為1福林。

                           3、有限責任公司(Kft.)(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與我國的有限公


                                司型態類似,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

                                責任之公司;最低設立資本額為300萬福林。

                           4、未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Zrt.)(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與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相同。未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須由一位以

                                上股東所組織,最低設立資本額為500萬福林;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


                                司須由二位以上股東所組織,最低設立資本額為2,000萬福林。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自民法

                                自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公開發行股份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不得經由登記設立。可由未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透過特

                                殊程序轉換為公開發行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公司的註冊資本至少


                                應為2,000萬福林。

                                合夥公司(不論無限或有限)之無限責任股東須負無限清償責任,且

                           不具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負有限清償責任,




                    36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