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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外商如欲在匈牙利工作,取得居留許可,必須於入境前在匈牙利國外之大使館


                  申請工作簽證,而非一般之觀光簽證,否則必須再出境申請工作簽證後,方能在匈

                  國於取得公司登記許可證後再申請工作居留許可。

                       匈牙利已於1998年7月在我國成立辦事處,提供核發簽證之服務,該辦事處名

                  址如下:

                       匈牙利貿易辦事處(Hungarian Trade Office, Taipei)


                       104臺北市大直敬業一路97號3樓

                       Tel:(886-2)85011200

                       Fax:(886-2)85011161

                       https://tajpej.mfa.gov.hu/eng

                       E-mail: tpe@mfa.gov.tw



                  二、聘用外籍員工



                       匈牙利准許本國及外國企業僱用外國籍員工(含我國籍)。申請工作許可及居

                  留許可須向國家外國人警務總局(National Directorate-General for Aliens Policing)

                  (簡稱為移民局)提出。


                       當雇主擬僱用第三國(非歐盟會員國之外國)公民時,首先向當地勞工局提交

                  「勞動力需求」,詳細說明擬填補的職位要求,經勞工局審酌該職位是否可由匈牙

                  利人擔任,或者可分配予更適合的外國國民。若經勞工局許可聘僱外國人之勞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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