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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根據羅馬尼亞政府2003年1月27日生效之194號法令,居留權及移民相關規定如
下:
第43條:從事貿易活動的長期居留簽證
1、經羅馬尼亞外國人投資管理局發給核准書,核准書上面必須說明該
外國人是一個公司的股東或者是管理者。
2、為了得到外國人投資管理局的核准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詳細的投資經營計畫,計畫應該包括:投資的項目,地點,投
資金額,僱用人員的數量,經營的期限等內容。
(2)至少5萬歐元的註冊資金。
(3)投資的項目必須有利於羅馬尼亞國民經濟的發展,有利於解決
勞動力的就業,有利於技術進步。
(4)在自己所屬國家從事的是同類型的工作。
3、申請簽證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外國人投資管理局的核准書。
(2)外國人所屬國家主管機關頒發的、經翻譯和公證的無刑事犯罪
證明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3)健康證明和醫療保險證明。
4、以上2、3款規定的資料由外國人送交羅馬尼亞駐日本大使館或領事
館,而後由大使館或領事館送交外交部,外交部送外國人管理局,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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