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羅馬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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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根據羅馬尼亞政府2003年1月27日生效之194號法令,居留權及移民相關規定如

                  下:


                       第43條:從事貿易活動的長期居留簽證

                           1、經羅馬尼亞外國人投資管理局發給核准書,核准書上面必須說明該

                                外國人是一個公司的股東或者是管理者。

                           2、為了得到外國人投資管理局的核准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詳細的投資經營計畫,計畫應該包括:投資的項目,地點,投

                                      資金額,僱用人員的數量,經營的期限等內容。

                                (2)至少5萬歐元的註冊資金。

                                (3)投資的項目必須有利於羅馬尼亞國民經濟的發展,有利於解決

                                      勞動力的就業,有利於技術進步。


                                (4)在自己所屬國家從事的是同類型的工作。

                           3、申請簽證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外國人投資管理局的核准書。

                                (2)外國人所屬國家主管機關頒發的、經翻譯和公證的無刑事犯罪

                                      證明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3)健康證明和醫療保險證明。

                           4、以上2、3款規定的資料由外國人送交羅馬尼亞駐日本大使館或領事

                                館,而後由大使館或領事館送交外交部,外交部送外國人管理局,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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