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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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投資環境簡介






                           2、該機制針對特定產業(Sector specific)進行事前審核,針對跨產業

                                (Cross-sectoral)進行事後控管:


                              (1)特定產業(Sector specific):需經捷克貿工部審查通過後方能在捷

                                    克投資,包括國防產業、關鍵性基礎建設、關鍵資訊基礎建設及

                                    特定軍民兩用製造項目(依據捷克及歐盟相關法令辦理)。

                              (2)跨產業(Cross-sectoral):與安全相關產業,包含新興及基礎科

                                    技,不包含事前審核之特定製造業及服務業,貿工部得本於職權

                                    追溯調查5年前之投資交易內容。


                    (二)程序:

                           1、准許投資:由貿工部執行審查,並應諮詢捷克國防部、外交部、內

                                政部、財政部、警政及國家安全單位意見,另視需要諮詢其他機關單

                                位意見,例如捷克國家銀行、國家網路及資訊安全局等,申請文件


                                (捷克文)將透過政府法令公布。投資案經貿工部審查後倘無風險之

                                虞,該部將核發同意投資之決定通知。

                           2、駁回投資:倘貿工部及應諮詢機關評估投資案具高風險,且捷克政

                                府與投資人未就改善措施達成協議,針對新投資案將不核發投資許

                                可,就既有投資將命令解散。此等案件將由捷克政府作最後決定。


                           3、快速通道Fast track:為強化投資環境之透明度,捷克外人投資審查法

                                提供投資人事先查核,以確認投資是否應適用監控機制程序,政府審

                                查意見回復期縮短至45天。

                              (1) 自願性:開放所有產業之外人直接投資申請諮詢,投資人透過此

                                    管道可確保捷克貿工部未來將不會啟動追溯調查,可提供投資人


                                    法律確定性。

                              (2) 強制性:具有廣播執照之電視或電台,及每日發行量超過10萬分

                                    之媒體經營者應提出諮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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