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斯洛維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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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元。
3、中型公司(滿足至少2項條件):(1)員工人數少於250人;(2)年度
收入(annual income)低於4,000萬歐元;(3)資產總值低於2,000萬
歐元。
4、大型公司(滿足至少2項條件):(1)員工人數多於250人;(2)年度
收入(annual income)高於4,000萬歐元;(3)資產總值高於2,000萬
歐元。另「公眾利益實體」(Public-interest entities)、證券交易公司
(stock exchange)及其他需揭露綜合財報之公司均屬大型公司。
(二)斯國「投資促進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為促進投資及投資優惠
提供法律架構(umbrella law),適用於斯國國內外投資人。內容包括:訂
定貸款、擔保及利率等形式之補助、低價購買地方政府持有之不動產等
投資誘因。該法亦定義提供投資誘因之條件要求及程序等,並明定促進
投資、國際化、新創公司設立之措施。
(三)斯國自2020年5月31日起實施投資審查機制,相關規範列於2020年5月之「
COVID-19干預暨紓困法」(ZIUOOPE)第69條至第75條(http://www.pisrs
.si/Pis.web/pregledPredpisa?id=ZAKO8206):
1、來自歐盟、歐洲經濟區、瑞士或第三國投資者均符合外人投資定
義,倘獲取在斯國註冊登記企業10%以上之股權,或取得投票權等,
且屬於涉及以下領域,則有通知義務:
(1)關鍵基礎建設:能源、交通、水、衛生、通信、媒體、資料處
理、太空、國防、涉及選舉或金融基礎設施等。
(2)歐盟理事會第(EC)428/2009號文件所定義之關鍵技術:人工智
慧、機器人技術、半導體、網路安全、太空、國防、儲能、量子
及核子技術、奈米技術、生物技術、醫療及製藥技術。
(3)關鍵資源供應:能源或原料、食品安全相關、醫療及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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