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海地
P. 27

投資法規及程序







                           2、B計畫:共可享受20年優惠,前15年完全免稅,第16年起至第20年

                                逐步繳納部分比例稅賦,第21年起停止免稅。


                           3、C計畫:共可享受13年優惠,前8年完全免稅,第9年起至第13年逐
                                步繳納部分比例稅賦,第14年起停止免稅。


                       各方案係以設置地區為區分,在首都惟不在工業區者屬A計畫,首都以外之地

                  區屬B計畫,在首都且設置於工業區者屬C計畫;貢獻標準度(如可否有效利用資

                  源、對全國收入成長之貢獻、可增進工人之技能等)及行業性質(如進口或出口

                  等)等因素加以考量決定。



                  五、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1996年起海地政府通過國營企業現代化法,「公營企業現代化委員會」成立負

                  責實施,國營麵粉廠、水泥廠、機場、海港、電力公司、電話公司等皆為民營化目


                  標。









































                                                                                                  17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