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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一)公司法(Company Act of 2009),自2010年4月1日生效,係規範有關公司

                           設立之基本規定,辦理公司登記。


                    (二)營業登記命令(Trading Licenses Order of 1975),以辦理營業登記證。

                    (三)所得稅法(Income Tax Law),取得稅籍號碼,辦理雇主所得稅登記。

                    (四)關稅法(Customs & Excise Act),申請製造業登記,以辦理機器及原料進

                           口。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辦理公司登記:需準備下列文件向史國商工暨貿易部公司註冊處(Registrar

                           General Office, Ministry of Commerce, Industry and Trade)提出申請:

                           1、申請表,填寫公司名稱等資料,並繳納保留公司名稱(期間3個月)


                                之費用。

                           2、公司設立目的、組織章程(Memorandums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董事完稅證明與身分文件。

                           3、股東及經理人名單與住址。

                           4、自2019年4月起申請保留公司名稱及登記程序可在網路進行。


                                史國公司型態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三種,申請設立

                           公司通常透過律師或會計師辦理,所須時間三天,費用視公司規模大小

                           及律師收費多寡,由2,500史鍰至5,000史鍰不等。另公司每年須繳營運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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