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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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環       境






                    (二)當地保證人的規定

                                按照阿聯過去的法令,在自貿區外設立公司,需阿聯本國籍人士擔任


                           法定代理人(Sponsor,或稱保證人)。要經營進出口業務或進行商業上之

                           買賣行為,則需取得商業執照(Commercial License),公司必須有阿聯國

                           籍的合夥人占51%股權,外國股東僅能占49%。阿聯政府已取消外資公司

                           必須要有阿聯國民做為股東之規定,外資可以擁有100%的公司股權,自

                           2021年6月1日生效。然而在自貿區的外資廠商本來就可以100%擁有公司

                           股份,現在不再享有這項優勢,自貿區廠商如何調整將是一大議題。


                                包含農業種植、糧食生產、畜牧養殖、林業、釀酒製造、紡織成衣製

                           造、工業化學產品生產、交通運輸生產製造、電腦科技產品製造及服

                           務、醫療服務以及多種商業服務等都在此新法令範圍內。不過石油及天

                           然氣勘探、公用事業及運輸等特定行業,以及國有產業仍繼續適用原有


                           規定,未在開放之列。該規定雖然對資是一大利多,但由於尚屬初期開

                           放階段,許多負責外資投資申請作業基層人員並不十分熟稔作法,加上

                           投資金額不到200萬迪拉姆之中小型企業,或一般綜合貿易性質之公司,

                           亦不符合免當地擔保人之規定,因此外資在當地設立公司,須有當地擔

                           保人之制度,短中期內仍將持續存在。


                                阿聯本國Sponsor對外國投資者有相當的牽制作用,舉凡公司執照的

                           申請、人員的居留、工作證的取得,以及涉及勞工局、移民局的文件申

                           請均須經Sponsor簽字。人員進駐、銀行開戶,甚至要將公司關閉,均需

                           要取得Sponsor的無異議證明(Non-Objection Letter)。良好的Sponsor於外

                           國投資者遇到困難時,可適時伸出援手,不良的Sponsor則放任外國投資


                           者自求多福,有的還會干涉公司營運,或強求成為公司產品之代理,造

                           成不必要的糾紛。

                                阿聯法令規定對代理商的保護頗為周密,其法令特殊之處為:雖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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