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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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投資環境簡介






                  區組織工作、向外國投資者提供居所、僱傭外籍員工以及項目撤資等方面做出具

                  體規定。


                       《經濟特區法》對經濟特區的管理體系和投資政策做出明確規定,藉由通關

                  便利化和投資獎勵等政策,建立出口導向型的經濟特區,兼顧國內市場需求。目

                  前,埃及有2個經濟特區,分別為蘇伊士運河經濟特區和2017年新建的黃金三角

                  經濟特區,均可享受《投資法》關於A類地區返還50%投資成本的優惠政策,但

                  在所得稅率上沒有特殊待遇。

                       與投資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有:


                       2005年《關於外國商品復出口時退還海關稅和銷售稅的決定》、

                       2007年《對抵離埃及者實行海關申報措施的決定》

                       2016年8月新頒布的《蘇伊士運河特別經濟區法律框架》。

                       2017年頒布的《工業許可法》《破產法》等


                       2018年的新破產法

                       2020年的新海關法、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流程



                    (一)公司企業的註冊類型


                                在埃及註冊公司時,可選擇依照《公司法》或《投資法》註冊,

                            《投資法》下分為境內投資和自由區投資,資產公司依照《資本市場

                            法》(1992年95號法)管理;在經濟特區內註冊的企業依照《經濟特區

                            法》(83號法)管理。一般外資在埃及設立企業的形態主要有5種:有限

                            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合夥公司、個人獨資公司、分支機構等。


                    (二)註冊企業的受理機構

                                在埃及註冊公司的受理機構是埃及投資和自由區管理總局(GAFI)

                            的投資者服務中心(I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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