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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投資環境簡介






                    (一)投資保障

                            1、國民待遇,根據對等原則給予外國投資者優惠待遇。


                            2、居留許可。條件包括:申請者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合夥人、或

                                企業主;居留期限不得低於一年,不得超過項目運營期限。填寫總

                                局的表格提出居留申請。在獲內政部批准後,總局董事會按照公司

                                經營範圍的級別、期限、投資額、員工人數、經營所在地,依據董

                                事會發布決定規定的原則和條件准許居留。


                            3、項目權益保障。投資項目不得實行國有化。投資者財產不得被欺占

                                和歧視。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並事先支付合理補償後,方可剝奪

                                投資項目財產的所有權。補償額應相當於決定剝奪所有權時被剝奪

                                財產的公平價格。補償金額應能夠不受限制地自由轉移。

                            4、資金流動。與第三方權利不衝突,投資者有權設立、建設、擴建投


                                資項目;沒有任何限制以外幣向境外融資;投資者有權擁有、管

                                理、運營、處置投資項目;獲取利潤,匯出境外;進行項目清算,

                                並將全部或部分清算所得匯出。國家允許有關外國投資的現金使用

                                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自由地、立即地匯入項目所在地或匯出國外。同

                                時,國家允許毫不拖延地將當地貨幣兌換為可自由使用的貨幣。


                            5、進出口經營權。與有關進口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不衝突,本法條款

                                涉及的投資項目有權自行或通過第三方進口項目設立、擴建或運營

                                所需的原料、生產必需品、機器、零部件、與經營活動相匹配的運

                                輸工具,而無須進行進口商登記;有權自行或通過他人出口自產產

                                品而無須申領許可和進行出口商登記。


                            6、外籍員工比例。當本地員工不具備必要技能時,投資項目有權根據

                                本法實施條例闡述的原則和條件,在項目用工總額的10%之內,僱

                                傭外籍工人。最多不應超過項目員工總額的20%。最高投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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