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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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投資環境簡介
(一)投資保障
1、國民待遇,根據對等原則給予外國投資者優惠待遇。
2、居留許可。條件包括:申請者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合夥人、或
企業主;居留期限不得低於一年,不得超過項目運營期限。填寫總
局的表格提出居留申請。在獲內政部批准後,總局董事會按照公司
經營範圍的級別、期限、投資額、員工人數、經營所在地,依據董
事會發布決定規定的原則和條件准許居留。
3、項目權益保障。投資項目不得實行國有化。投資者財產不得被欺占
和歧視。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並事先支付合理補償後,方可剝奪
投資項目財產的所有權。補償額應相當於決定剝奪所有權時被剝奪
財產的公平價格。補償金額應能夠不受限制地自由轉移。
4、資金流動。與第三方權利不衝突,投資者有權設立、建設、擴建投
資項目;沒有任何限制以外幣向境外融資;投資者有權擁有、管
理、運營、處置投資項目;獲取利潤,匯出境外;進行項目清算,
並將全部或部分清算所得匯出。國家允許有關外國投資的現金使用
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自由地、立即地匯入項目所在地或匯出國外。同
時,國家允許毫不拖延地將當地貨幣兌換為可自由使用的貨幣。
5、進出口經營權。與有關進口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不衝突,本法條款
涉及的投資項目有權自行或通過第三方進口項目設立、擴建或運營
所需的原料、生產必需品、機器、零部件、與經營活動相匹配的運
輸工具,而無須進行進口商登記;有權自行或通過他人出口自產產
品而無須申領許可和進行出口商登記。
6、外籍員工比例。當本地員工不具備必要技能時,投資項目有權根據
本法實施條例闡述的原則和條件,在項目用工總額的10%之內,僱
傭外籍工人。最多不應超過項目員工總額的20%。最高投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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