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中國大陸
P. 84

中國大陸投資環境簡介






                           3、應納稅所得額

                              (1)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


                                    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
                                    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

                                    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

                                    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

                                    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非貨幣形式,包括固

                                    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准備持有至

                                    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

                                    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

                                    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

                                    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扣除。

                              (2)非居民企業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A.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

                                    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B.  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


                                    額;

                                C.  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72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