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於法治國原則及租稅法定原則,對於稅捐之徵收皆需以法律訂之,其中稽徵作業之統一性程序係以稅捐稽徵法為依據,並須遵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17年12月28日施行)、行政程序法,使稽徵作業透明化,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各該稅目分就「國稅」及「地方稅」,由國稅局、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財政部為最高行政單位統籌稽徵事務之管理、賦稅法令之釋示及財政劃分。
近年來台灣國際化程度漸高,為使租稅制度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營造公平合理租稅環境,並因應經濟發展變化與跨國投資需求,台灣稅制已進行多次修正與改革。例如:
- 為提升我國租稅競爭力:
- 於1998年實施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兩稅合一制度
- 於2009年將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 於2011年實施海運業噸位稅制
- 為營造公平合理租稅環境並兼顧我國產業發展需要:
- 於2005年實施反避稅措施-移轉訂價制度
- 於2006年實施所得稅之最低稅負制
- 於2010年實施產業創新條例,接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於2011年實施反避稅措施-反自有資本稀釋制度
- 於2011年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 於2015年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 於2016年實施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制
- 於2018年度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 於2021年實施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制 2.0
- 於2023年實施受控外國企業制度
為促進國際經貿交流及避免跨境國交易之重複課稅:
- 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已達35個
- 與大陸簽訂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約定兩岸海運及空運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
更多資訊請參閱財政部賦稅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