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商型態
公司
「公司法」規定有4種類型之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陸商最常設立之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大陸地區投資人可透過投資既有之公司或設立新公司之方式開始在臺灣營業,陸商企業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另有規定者外,可為臺灣唯一之法人股東。
商業
大陸地區投資人,可透過設立商業之方式,獲得經濟部投資許可後,向各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得以在臺灣營業。
陸商之分公司
陸商獲得經濟部投資許可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得以分公司之方式在臺灣營業。
辦事處
陸商企業在臺灣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灣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源依據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投資許可辦法」)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投資人及認定標準(「投資許可辦法」第3 條)
投資行為(「投資許可辦法」第4 條)
出資之種類(「投資許可辦法」第7條)
目前臺灣已開放陸商來臺投資404項業別項目
經濟部第一階段於2009年6月30日起陸續開放205項、第二階段於 2011年3月7日開放42項、第三階段2012年3月30日開放161項。
其中製造業及服務業項數於第一、二階段發布時係配合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版統計,於第三階段為配合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版,復重新調整第一、二階段之開放項數。故目前開放項目包括製造業201項、服務業160項、公共建設業43項等共404項。
投資申辦流程
申請公司名稱
選定在臺公司中文名稱及所營之營業項目,申請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陸資投資許可
檢具投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審定投資額
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臺灣地區往來銀行辦理匯入投資款項。
設立登記
依公司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設立登記。
設立公司
- #名稱預查
- #投資許可
- #審定投資額
- #設立登記
- #稅籍登記
- #出進口登記
- #工廠登記
- #申請許可業務
公司名稱預查
- 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公司中文名稱,設立公司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 公司名稱預查
陸資投資許可
- 投資人應檢具投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投資申請(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8樓,電話:02-3343-5700)。若投資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則直接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 投資申請書表
審定投資額
- 投資人匯入外幣投資者,投資獲准後,由國外匯入投資款;結匯新臺幣時,應持核准文正本,向國內銀行辦理並再向前項投資許可機關辦理投資額審定。
公司設立登記
- 設立公司者,資本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未達新臺幣5億元,依所在地向直轄市政府或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臺灣省及金門、馬祖部分)申請。若投資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則直接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 臺灣已取消公司最低資本額規定,除部分特許行業外,公司資本額只要足夠支應合理的開辦成本即可。
- 公司設立登記
營業登記
- 向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出進口廠商登記
- 經營出進口業務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後,再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 出進口廠商登記
工廠登記
- 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者,依公司所在地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工廠登記。若設廠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則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申請許可業務
- 經營許可業務,應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
- 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應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才可經營許可業務。
設立商業
- #商業名稱預查
- #投資許可
- #審定投資額
- #商業登記
- #稅籍登記
- #出進口登記
- #申請許可業務
商業名稱預查
- 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商業中文名稱,設立商業(獨資或合夥事業),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商業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商業名稱。
- 商業名稱預查
投資許可
- 投資人應檢具投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投資申請(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8樓,電話:02-3343-5700)。若投資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則直接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 投資申請書表
審定投資額
- 投資獲准後,投資人得憑核准函向銀行申請匯入資金,並再向前項投資許可機關辦理投資額審定。
商業設立登記
- 設立商業者,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商業設立登記。
- 商業設立登記
營業登記
- 向商業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出進口廠商登記
- 經營出進口業務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後,再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 出進口廠商登記
申請許可業務
- 經營許可業務,應於商業設立登記前,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
- 完成商業設立登記後,應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才可經營許可業務。
設立分公司
- #名稱預查
- #稅籍登記
- #出進口登記
- #工廠登記
- #申請許可業務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 投資人先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公司中文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 公司名稱預查
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外國公司有 控制能力者於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認許、分公司設立登記前,應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投資許可。
陸資公司認許、資金審定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 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大陸公司認許、資金審定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營業登記
- 向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出進口廠商登記
- 經營出進口業務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後,再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 出進口廠商登記
工廠登記
- 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者,依公司所在地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工廠登記。若設廠於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則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
申請許可業務
- 經營許可業務,應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
- 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應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才可經營許可業務
指派代表人法律行為報備
- 先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指派代表人法律行為報備,取得核准報備函。
稅籍編號申請
- 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編號。
許可業務
-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其本公司所營事業,應有符合開放項目正面表列者。其登載於報備表之在臺灣地區之業務活動並應以開放項目正面表列之業務活動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