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
一、資料來源: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 (EU) 2024/3015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http://data.europa.eu/eli/C/2026/4637/oj
二、歐盟執委會115年9月3日於公報公布「禁止強迫勞動產品上市規章(FLPBR)」之指引(guideline),簡述要點如下:
1. 指引法律性質:指引本身不具有強制法律拘束力,但可協助指引企業避免其產品涉及強迫勞動。
2. FLPBR適用時間:FLPBR適用於2027年12月14日以後投入歐盟市場之產品(placed or made available on the EU market)
3. 涵蓋產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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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範圍不限於特定產業別與產品類型,不論產品來源國為何,只要投入歐盟市場或自歐盟市場出口(包括線上或遠距銷售產品),且產品供應鏈中任何生產階段有涉及使用強迫勞動(包括產出、製造、加工等階段),即屬FLPBR 所涵蓋之強迫勞動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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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產品僅有部分零組件或產品一部分涉及強迫勞動,仍屬強迫勞動產品。 -
單純服務本身非強迫勞動產品,例如運輸、物流、倉儲等服務。
4. 構成強迫勞動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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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PBR遵循國際勞工組織公約(ILO Convention)對強迫勞動之規範,構成強迫勞動主要需符合「提供工作或服務(work or service)」、「非自願同意(lack of voluntary consent)」、「強迫(coercion)」等三大核心條件,例如:限制自由、扣押證件、以工作抵債、工作條件不佳、欠薪、超時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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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施強迫勞動(State-imposed forced labour,以國家名義或由國家機關所為之強迫勞動),及強迫童工勞動(forced child labour),其嚴重程度高於一般私人進行之強迫勞動,較可能優先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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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係以涉及強迫勞動之產品為基礎(product-based),並非直接調查整間企業或工廠之所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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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調查對象將被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包括可能涉及強迫勞動之生產商、上游或中間供應商、加工廠商等。倘強迫勞動發生於歐盟境外,則將產品輸入歐盟之進口商可能成為歐盟重點調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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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調查之機關:歐盟境內強迫勞動行為由歐盟各會員國主管機關調查,歐盟境外強迫勞動行為由歐盟執委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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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調查之參考資料:調查機關可依據NGO、勞工或受害者、國際勞工組織(ILO)、司法機關、歐盟強迫勞動資料庫、他人檢舉等各種資料來源,決定啟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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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分為五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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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階段:依據風險高低決定調查優先順序,涉及強迫勞動嚴重性較高、規模較大、輸入歐盟市場數量較多、產品中涉及強迫勞動之比例較高者,將被優先調查。另評估風險時也考慮公司規模大小、供應鏈複雜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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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了解階段(Preliminary phase):倘主管機關初步認定可能有強迫勞動情形,得要求相關企業提供資料,說明是否有採取相關措施預防或緩解強迫勞動風險,以判斷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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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調查階段(Formal investigation):倘主管機關認為有強迫勞動實質風險(substantiated concern),則正式啟動調查,可主動廣泛蒐集資訊及詢問相關利害關係人,並可正式要求企業提供資料,包括公司勞動條件、部管理政策、可追溯產品之稅號、產品產證、產品進出口數量及相關文件等。倘企業不配合提供資料,主 管機關可以據此作出不利企業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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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決定階段(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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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倘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進入歐盟之產品涉及強迫勞動,可做出正式決定,包括禁止相關產品進口、從市場上回收或銷毀等。但倘產品中僅有部分可替換之零組件涉及強迫勞動,則允許替換該零組件後再輸入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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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及關鍵產品(Strategic/critical products)之特殊 例外:歐盟可要求企業暫不上市相關產品(withhold the products),並先改善強迫勞動情形,倘企業能消除強迫勞動情形,則歐盟可撤銷原先之決定,重新允許相關產品輸入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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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審查及上訴(review/appeal):強迫勞動產品被禁止進口後,企業倘不服,可向歐盟法院提出上訴,或於消除強迫勞動情形後,重新要求歐盟撤銷或修改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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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決定及處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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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境內主管機關將監督強迫勞動產品是否確實禁止進口、下架、銷毀,倘企業不遵守歐盟之決定,繼續於歐盟境內販售強迫勞動產品,將受金錢處罰(financial 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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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處罰(financial penalties)由各會員國自行制訂及執行,並須於2026年12月14日前制定完成並通知歐盟執委會。各會員國制定之金錢處罰須有效、符合比例原則、不歧視、具有嚇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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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強迫勞動納入公司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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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及評估強迫勞動風險:包括檢視相關供應鏈、生產地點及產業部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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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降低、消除強迫勞動風險:包括調整供應商合約、教育訓練與能力建構、提出改善計畫、修改採購政策、要求外包商做出承諾等,倘無法改善強迫勞動情形,必要時以終止商業關係(disengagement)作為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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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監督是否有強迫勞動風險:包括監督公司本身、供應商、商業合作夥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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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溝通:建議公開已知之強迫勞動風險、企業避免及消除強迫勞動之具體作為、補償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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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Remediation):倘強迫勞動已實際發生,應改善及提供適當補償,例如給予受害勞工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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