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越南大使館經濟組 劉經濟秘書行健
越南政府於本(115)年7月22日頒布第292/2026/ND-CP號議定,更新關於《外貿管理法》(第05/2017/QH14號法律)部分條款之施行細則,包含禁止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且來自受越南所參與相關國際條約規範之企業、國家或地區之產品、貨物進口。該法令將自本年9月5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越南針對禁止進出口貨物之規定,係由政府依照《外貿管理法》第10條授權制定禁止進出口貨物清單,並可由總理依特定目的允許進出口。現行禁止進出口貨物清單及主管機關見於第69/2018/ND-CP號議定附件1,其中禁止進口之項目包含武器彈藥、煙火、使用氟氯碳化物之冷凍設備、石綿,以及特定之化學品、車輛、二手商品與零件、出版品與動植物等產品。
本次越南政府頒佈之第292/2026/ND-CP號議定將取代第69/2018/ND-CP號議定,其附件1新增禁止進口之貨品項目如下:
一、 強迫勞動產品
二、 電子菸與加熱菸
三、 未符金伯利流程之鑽石原石
四、 二手醫療設備
五、 部分藥品與原料
六、 放射性廢棄物
七、 部分獸醫用藥
相關資訊請見越南政府新聞(含禁止進出口產品清單全文):
https://baochinhphu.vn/quy-dinh-hang-hoa-cam-xuat-khau-cam-nhap-khau-102260722192016664.htm(越文)
https://cn.baochinhphu.vn/%E7%A6%81%E6%AD%A2%E8%BF%9B%E5%8F%A3%E5%87%BA%E5%8F%A3%E8%B4%A7
%E7%89%A9%E7%9B%AE%E5%BD%95-116260723170343163.htm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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