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頃發布有關設立、管理及使用投資支持基金之規定
2025-01-13
資料來源:QUY ĐỊNH VỀ THÀNH LẬP, QUẢN LÝ VÀ SỬ DỤNG QUỸ HỖ TRỢ ĐẦU TƯ
越南政府頃於2024年12月31日發布第182/2024/ND-CP號議定有關設立、管理及使用投資支持基金之規定。
該議定係規定有關投資支持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之設立、管理及使用,並適用於基金、依越南法律成立及營運之企業且符合該議定規定之標準與條件,以及與設立、管理及使用基金相關之機關、組織及個人。
據該議定,適用補助經費之項目、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適用項目
- 培訓,發展人力資源經費;
- 研究與發展經費;
- 投資固定資產經費;
- 生產高科技產品經費;
- 投資社會基礎建設經費;
- 由政府決定之其他項目。
二、適用對象
- 高新技術企業;
- 持有生產高新技術產品投資案之企業:
- 持有高新技術應用投資案之企業;
- 持有研發中心投資案之企業。
三、適用條件
- 高新技術企業之投資規模至少為12兆越盾(約4.8億美元)或年營業額至少為20兆越盾(約8億美元);
- 持有生產高新技術產品投資案之企業、持有高新技術應用投資案之企業之投資規模至少為12兆越盾(約4.8億美元)或年營業額至少為20兆越盾(約8億美元);
- 高新技術企業、持有生產高新技術產品投資案之企業、持有高新技術應用投資案之企業投資到晶片產業、半導體積體電路板、人工智慧資料中心領域之投資規模至少為6兆越盾(約2.4億美元)或年營業額至少為10兆越盾(約4億美元)。
- 高新技術企業、持有生產高新技術產品投資案之企業、持有高新技術應用投資案之企業而其高新技術、高新技術產品屬越南總理發布優先研發之高新技術、高新技術產品清單則無需滿足該議定規定之投資規模或年營業額。
- 持有積體電路設計投資案之企業則無需滿足該議定規定之投資規模或年營業額,但需承諾在越南營運5年後需僱用至少300名越南工程師與管理人員,並每年支援越南培訓至少30名該領域之高素質工程師。
該議定將2024年12月31日起生效,並列登於越南法律圖書館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
(備註:本譯文係翻譯自越文,若有疑義,仍以越南政府公布之越文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