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6
印度財政部於本(8)月21日公告「海關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規則(Customs Administration of Rules of Origin under Trade Agreements Rules, 2020)」(以下簡稱CAROTAR 2020;詳如附件),該法規主要目的為避免次級產品輸入印度及防止偽報FTA產地進行違規轉運,上述新規定自本年9月21日生效實施。
上述政府公告修正印度1962海關法案第28DA條,增列本CAROTAR 2020產地認定及管理規則,其產地認定標準略以:
(一) 在出口國完全取得(WO);
(二) 附加價值率之最低比率之認定,上述比例依印度洽簽貿易協定加以認定;
(三) 在出口境內進行最終實質轉型產品,產地認定標準:貨品經加工或製造後海關稅則號列進行章節改變,前2位碼改變(CC)、前 4 位碼改變(CTH)或前 6 位碼改變(CTSH);
(四) 符合規定製程者(Processing Rule Method);
(五) 區域內產地累積計算,此節依印度對外洽簽區域、雙邊貿易協定辦理。
上述產地查核方面,新規定要求就CO樣章、發證單位等,以及實質轉型進行查核。查核作業採取隨機抽查之查驗措施。此外,進口商或代理人於申報適用FTA 優惠稅率提出提單(Bill of Entry)時,必須聲明書進口貨品符合原產地資格,同時提出產地證明(Certificate of Origine),如產地證明資料不全、塗改或過期海關可拒絕該申請,進口商並須提出相關佐證原產地之資料如區域價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貨物通關過程中印度海關如對產地證明之簽名、章戳等真偽質疑,可要求中央間接稅及關稅委員會(CBIC)協助查證。
印度各界對本案看法,印度目前已與日本、韓國、新加坡、東協(ASEAN)等簽署FTA。印度財政部長Nirmala Sitharaman於本年度聯邦預算演講時表示,印度政府將重新檢視原產地規則,特別是某些敏感性產品,以符合政府FTA政策;伊並表示已注意到某些FTA貨品進口量持續增加,違規轉運產品已對國內產業造成衝擊,嚴格查驗有其必要性。本公告公布,此間KPMG、PwC等認為,印度前未有任何原產地認定標準及規定,即雙邊貿易協定為依據,出口貨品以出口目的國的產地規定為準,新規定預期給予海關查核權力,則可能廠商舉證實質轉型問題,造成額外負擔,惟有助於印度防止違規轉運,確保國內產業利益及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