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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初生效新法 加州小企業員工有事請長假更容易

2020-11-30


SB 1383號法案從2021年1月1日起,擴展了「加州家庭權利法案」(California Family Rights Act,簡稱CFRA)的涵蓋範圍,包括將雇主範圍擴大到擁有五名或以上雇員的小企業雇主。 律師鄭博仁指出,這是一個極大的改變,小型企業要根據CFRA新的要求迅速准備,以便在1月1日前准備就緒。

SB 1383法案最重大的變化,是將CFRA的覆蓋範圍擴大到只有五名雇員的雇主,而不是現有法律要求的50名雇員。 此外,由於CFRA的覆蓋範圍已擴展至小型雇主,因此該法律廢除了2018年生效的「新父母假法」,該法律要求擁有20至49名員工的雇主,提供類似於CFRA的嬰兒陪產假。

此外,SB 1383消除了員工必須在75英里半徑內,在擁有50名或更多員工的場所工作的資格要求,才能符合CFRA休假條件。 明年初起,即使是在小型工作場所工作,或只是遠程工作者,只要為雇主工作了至少12個月,並且在休假前12個月至少工作過1250小時,就有資格引用CFRA休假,

B 1383還擴展了員工使用CFRA休假的原因。根據現行的CFRA規定,員工可以使用CFRA的假照顧員工健康狀況嚴重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註冊家庭伴侶。 但SB 1383還允許使用CFRA的假,照顧病情嚴重的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姐妹。該法並進一步闡明,子女包括家庭伴侶的子女,並取消有關18歲以上的子女必須是因殘障無法自己照顧自己,員工才可用CFRA的假照顧他們的限制。

鄭博仁指出,SB 1383法案還將「家庭成員」的定義,擴展到聯邦「家庭和病假法案」所涵蓋的範圍之外,這將影響在某些情況下,必須分別處理「加州家庭權利法案」(CFRA)和「家庭和病假法案」(FMLA)相對大型的雇主。 例如,根據CFRA,雇員可以休12周假來照顧兄弟姐妹,然後根據FMLA涵蓋的疾病休另外12周以便治療,總共可以休假24周。不論是大型還是小型雇主都應該充分了解法律,並准備在2021年之前修改或實施合規政策和做法。

據悉,「加州家庭權利法案」主要是修改了1991年加州通過的家庭和病假法,大致反映聯邦的「家庭和病假法案」(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簡稱FMLA)。但是,隨著加州各種法律的頒布,CFRA和FMLA之間的差異變得越來越多。

與FMLA相似,CFRA允許符合條件的員工在12個月內最多休12周假,以生育孩子、領養孩子或將孩子安置在寄養中。除懷孕相關的殘疾外,它還允許休假照顧重病的家庭成員,或雇員自身的健康狀況。

儘管FMLA和CFRA在家庭成員的定義中均包括同性配偶,但只有CFRA才允許因為已註冊的家庭伴侶而請假。

根據FMLA,與懷孕相關的殘疾狀況,被認為是嚴重的醫學狀況。如果婦女懷孕困難並需要在孩子分娩前請假,該時間將計入FMLA規定的12周休假時間。但是,CFRA並未涵蓋或認為懷孕是嚴重的健康狀況。雇員只有在孩子出生後才能使用這種假期。

FMLA和CFRA的請假都可以一次全部用掉,也可以減少或分開休假。 FMLA要求雇主達成協議,允許雇員間歇休假。但是,CFRA有不同要求。根據CFRA,儘管雇員不需要雇主的同意來休間歇性的請假,但可能要求雇員以至少兩周來使用這種休假,但有例外。

只有在休假同時符合FMLA和CFRA休假的情況下,休假將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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